陕建质发〔2022〕1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保险机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8日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陕应急〔2019〕300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和《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陕建发〔2020〕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及相关保险机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是指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赔付风险,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依法开展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及频次,并按照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不应另行收取费用。保险机构开展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时,被保险人应主动配合。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为被保险人提供符合被保险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求的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被保险人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服务方案。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有效降低被保险人安全风险。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机构反馈的书面意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共同确保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效果。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八条保险机构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行全过程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险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专业培训。
第九条保险机构可依靠自身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被保险人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和人员应符合各保险机构相关规定。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服务机构应根据被保险人需求,合理确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协助被保险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服务。服务机构应协助被保险人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对参与项目的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可协助相关单位建立建筑安全技能实操培训基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服务。服务机构应协助被保险人重点对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开展投保项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服务机构应协助投保项目施工现场的深基坑、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高空作业、临边防护、临时用电、消防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隐患排查,形成书面的检查记录,完成隐患排查报告,列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服务。服务机构应协助被保险人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订、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服务。服务机构应协助被保险人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服务。服务机构应协助被保险人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及智慧工地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服务流程
第十八条服务机构在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前,应与被保险人沟通协商,并根据投保项目的建设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和历史事故情况,结合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需求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
(三)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措施及依据;
(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频次;
(五)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
(六)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预期目标及保障事项。
第十九条在1个保险年度内,每年至少为被保险人开展1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为被保险人提供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1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
第二十条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在服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情况形成报告,留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服务机构进行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对服务机构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服务机构在服务时,应遵守被保险人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和其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保险事故预防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标准考核办法”并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络问卷调查、现场验证等方式,对服务机构的时效性、适用性、专业性,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和回访,并记录被保险人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以此作为考核及服务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时间、地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过程、服务效果并填写《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回访评价表》。在服务完成以后2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由双方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做好投诉受理工作,公示投诉电话、网站和邮箱,并告知被保险人投诉处理程序和投诉纠纷调处方式。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对投诉单位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应及时沟通处理,对投诉单位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进度告知投诉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进一步核实与处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投诉事项答复意见应包括: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及依据、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措施。投诉单位对保险机构的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提交属地住建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或相关部门核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应为被保险人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文档及影像资料,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至少保留5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依照既定服务方案及服务情况,确认对投保项目、被保险人的服务完成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电子档),应归档的文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合同(复印件或电子版);
(二)聘请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服务机构的合同;
(三)服务方案;
(四)服务文档及影像资料;
(五)服务费用台账;
(六)投诉及处理记录;
(七)服务报告;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三十条保管期限届满后,经保险机构审核,可对保险责任终止的档案进行销毁,销毁前应编制销毁清册。
第六章信息系统运用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被保险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用户按照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共享和查询。
第三十二条信息平台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数据权限管理体系,并建立与之匹配的信息平台数据管理、使用权限等规定,支持各类数据分级分权限查看,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不得泄漏被保险人的信息和技术机密、商业机密。
第七章服务评估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方案实施情况;
(二)服务效果;
(三)被保险人满意度;
(四)服务费用支出情况;
(五)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六)投诉处理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将年度评估结果纳入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以及选择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保险机构应向属地住建管理部门上报年度评估报告,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针对年度评估、回访、被保险人投诉、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
第八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应按照《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提取不低于保费收入的20%作为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专项资金,用于为被保险人开展各类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及服务运营工作。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并接受省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