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5日,华阴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联合住建局、太华办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辖区内燃气储存站点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检查工作,巡查至长城村南寨片区一民房时,发现张某某租住的民房内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瓶28瓶,共计储存液化石油气156.1公斤。经查,张某某本人无储存、经营资质,房内存储的液化气是从液化石油气站将液化石油气罐装至气瓶内,储存至其租住的民房内用于向个人出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一是公安机关当即现场没收非法液化石油气瓶28瓶,液化石油气156.1公斤;二是辖区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天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7日,临渭区燃气工作专班对临渭区杨刘村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杨刘村六组王奎、陈武家中存储大量液化气钢瓶。陈武非法储存液化气钢瓶50公斤的18个,15公斤的81个,存放10公斤的3个,共计102个。刘梅(王奎妻子)非法储存液化气钢瓶15公斤的11个,5公斤的液化气钢瓶26个,共计37个。属于非法“黑窝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场所内无灭火器、防爆设施等。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理结果:一是临渭区燃气工作专班当即现场暂扣非法液化石油气瓶;二是已按程序移交至临渭区公安分局办理。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3日,合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渭南市市场监管局交办,对合阳县太乐村液化气储配站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事实。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3年7月13日对该企业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合)市监特令[2023]第007号,责令该企业于2023年7月21日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经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1日对该企业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处理结果:2023年8月3日,合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乐村液化气储配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