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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4-01 10:00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住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建议(加盖公章)送至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将书面意见建议发至邮箱:wnzjxfk2930980@163.com。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张佳宁

联系电话:0913-2930980

电子邮箱:wnzjxfk2930980@163.com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1日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全市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执法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按本指导意见施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建设工程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适用处罚种类、处罚额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本指导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处罚实施进行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处罚阶次,罚款幅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定罚款最高额度的10%-30%、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

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者是初犯,同时又能主动承认错误,违法后果轻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可按法定罚款最低额度以下(含)执行,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定罚款最低额度的50%。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除本指导意见第五条有关情形),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法定罚款最高额度10%-30%以下,法定罚款最低额度以上处罚。

第七条下列所列情形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按照法定罚款最高额度的70%以上,法定罚款最高额度以下处罚。

(一)当事人推延、阻挠违法问题纠治,处罚调查处理结束时,违法问题整改未取得实质进展;

(二)当事人消极对抗处罚调查,拒不配合处罚调查;

(三)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可按法定罚款最高额度从重处罚。

第八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该条所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特殊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发现时已竣工验收合格2年以上;

(二)特殊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发现时已停止使用2年以上;

(三)其它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备案的,发现时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已竣工5年以上;非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已竣工2年以上。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涉及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以外的,为一般处罚,按照法定罚款最高额度30%-70%处罚。

第十二条 处罚执行时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与违法建设的规模、造价等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依法确定罚款幅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三条本指导意见自 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