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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渭南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11-22 16:41

渭建发〔2018〕314号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住建局、卤阳湖开发区住建交通局、华管委规划建设处,各有关单位:

按照《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政发〔2018〕25号)的精神,结合《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渭南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万 里 丁嘉华 联系电话:0913—2930523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30日

渭南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政发〔2018〕25号)精神,结合《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全面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断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推进绿色建筑规范化发展、建立完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十三五末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要求、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新开工全装修成品住宅面积达到3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是否达到相应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在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中出具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专项审查意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是否符合相应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项目是否达到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内部信息推送形式征求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意见。

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在完成施工图审查任务后,将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等审查结果文件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和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专项审查意见,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结果抄告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二、强化对建筑节能检测、建筑能效测评、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绿色建筑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从事建筑节能专项检测的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合同网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整、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测活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内容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检测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转借资质、检测数据造假、检测报告造假、检测内容完整性不达标、超范围承揽业务、检测人员无证上岗、不按服务承诺标准和时限提供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通报、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信用渭南网”曝光直至清出市场等惩戒措施。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装备等条件,并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绿色建筑咨询服务、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21号)的相关要求。

三、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对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条件、程序参照工程竣工验收执行。

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内容,并附下列文件资料:

1.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专项审查意见。

2.建筑节能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进场测试报告,以及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3.施工单位提出的节能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提出的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建设各方主体签署验收意见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表。

5.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提供绿色建筑验收报告。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之日起2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监督报告。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监督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核依据文件。

附件:渭南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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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渭南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