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市住建局文件 / 正文

关于办理基坑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10:41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华管委规划建设处、庄里试验区城建执法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开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省住建厅《关于扎实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进一步做好“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及市委、市政府《渭南市高质量项目推进年实施方案》《渭南市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方案》要求,现决定在全市推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改革,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法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许可阶段划分

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可自主选择如下方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分两阶段:按基坑工程阶段(土石方开挖、基坑支护)及主体工程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取得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施工土石方开挖、基坑支护,严禁施工地基、基础等关系到建筑结构安全的子分部工程。

(二)不分阶段:按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在渭南市工改审批平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手续合并办理。

三、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有满足基坑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基坑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已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基坑工程,已经专家论证会论证并通过。

四、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技术审查报告(基坑部分所涉及专业);

(五)施工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合同,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监理的项目提供监理中标通知书(必须招标的项目)、监理合同;

(六)经审查通过的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

(七)行政审批承诺书(施工许可承诺书、建设单位取得基坑施工许可证后6个月内取得整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诺书)。

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发证机关应按规定组织现场踏勘。

五、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取得建筑工程基坑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取得主体工程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该建筑工程基坑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基坑安全。

七、相关要求

1.基坑部分的施工单位,应与建筑工程整体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致。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基坑部分单独发包。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基坑工程完工后,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主体工程未动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3.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基坑工程的,或取得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出基坑施工许可范围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8日。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8日

网络编辑: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