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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07-01 11:50

各县(市、区)住建局,渭南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华管委规划建设处、庄里城建执法局,市质安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压实参建各方责任,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渭南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3日


渭南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

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在岗履职管理,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渭南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渭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扣分处理等。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综合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对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五条 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个月,项目经理(总监)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记分起始时间为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时间,结束时间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间,记分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同步开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有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扣分。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的,一次扣12分:

1.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2.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3.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4.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4.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5.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6.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7.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8.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9.签署虚假文件的;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11.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12.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4.未组织落实住建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15.因不良市场行为受到住建部等同级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2.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3.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4.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6.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8.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9.因不良市场行为受到省住建厅等同级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2.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3.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5.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6.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7.因不良市场行为受到市住建局等同级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

8.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总监有以下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扣分。

(一)总监有下列行为的,一次扣12分:

1.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2.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1.未按照规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或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驻厂(场)监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总监未书面报告项目监督机构的;

2.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总监明知或应当知晓情况,未书面报告项目监督机构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5.因不良市场行为受到住建部等同级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

(三)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1.每月现场履职时间少于所监项目施工时间80%的;

2.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

3.未组织危大工程施工专项巡视检查的;

4.未组织危大和超危大工程验收,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未组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

5.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未发现或发现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

6.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发现或发现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情况严重,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

7.因不良市场行为受到省住建厅等同级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

(四)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1.未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2.未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施工现场旁站或平行检验的;

3.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

4.因不良市场行为受到市住建局等同级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监督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情况实行记分管理。

第九条 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总监)存在未履职行为的,应当场填写《渭南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表》(附件1.doc附件2.doc)(以下简称《记分表》),由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签字。项目经理、总监未在场或未到场的,应电话告知本人,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见证签字,该次记分结果视为有效。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出记分处理,应附相关印证资料,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必要时,组织集体研究或报同级住建部门审定后,向项目经理(总监)下发《渭南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告知单》(附件3.doc)(以下简称《告知单》),并抄送项目经理(总监)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如果不同记分事项实质属于同一违规违法行为、事件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总监)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记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渭南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附件4.doc)(以下简称《复核单》)。项目经理(总监)对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或市住建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或市住建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复核单》。

第十三条 《记分表》《告知单》《复核单》等记分管理资料应当归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

第四章 记分运用

第十四条 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根据项目经理(总监)累计记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累计扣分达到6分以上(含)不满12分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警示约谈,加大检查频次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组织项目经理(总监)开展培训、考核;

(二)累计扣分达到10分以上(含)不满12分的,由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项目经理(总监)未履职行为通知所在企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三)累计扣分满12分的项目经理(总监),2年内不得担任市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所在项目取消当年度评优活动资格,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参加工程质量安全类个人评优活动。由属地住建部门函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并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将记分情况通告各县(市、区)。

第十五条 记分周期届满,项目经理(总监)扣分6分以下的,记分恢复初始分;扣分6分以上、12分以下的,经警示约谈、培训考核合格的,记分恢复初始分。项目经理(总监)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记分顺延至下个记分周期。项目经理(总监)拒不参加警示约谈或培训考核的,按照第十四条(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周期不满6个月的,对项目经理(总监)的记分分值按第十四条规定的50%计算运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渭南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情况公示平台”。平台建设期内,可通过微信工作群、公众号等方式,每月月初将上月记分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每次对项目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核对并填写《渭南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表》。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落实记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准确完成记分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未履职行为进行包庇、纵容的,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网络编辑: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