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房函〔2021〕2号)精神,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
二、住建部正在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谢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