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单位:陕西燃气澄城分公司 单位地址:澄城县古徵街六路政务服务大厅1层 事实经过: 1. 本人自购合规燃气管材(有合格证),联系被投诉单位安装。前期工作人员多次表示“如果需要他们公司安装就必须用他们的管道,否则就去找其他有资质的安装公司”。 2. 本人向在3月19日电话向12345反映后,对方改口称“可以用自购管道”,并约定上门时间。 3. 3月20日上门后,现场又以“管道接口不是一体成型”为由拒绝安装,随即离开。 被投诉单位在投诉前设限、投诉后变卦、上门后反悔,反复无常,其“接口必须一体成型”的说法并无国家标准依据。该单位工作人员声称上述要求“出自渭南市相关文件且已执行多年”,可见此类“强买强卖”行为已长期存在,受害用户恐非个例。 法律依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限定用户购买指定产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燃气企业不得要求用户购买指定产品。 诉求:请求依法调查并处罚,责令其为本人自购合规管材提供安装服务。
李连杰您好!
您反映的“陕西燃气澄城县分公司工作人员拒绝为我安装自购的具有合格证的天然气管道”问题已收悉,经核实,该问题不属实。经澄城县住建局核实后基本情况如下:根据该用户反馈必须用燃气公司指定的管道,向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核实,该用户前往营业厅咨询安装流程,现场工作人员告知其联系购买燃气具品牌的售后给予安装服务,未向用户说明购买指定品牌,与反映人描述不完全一致。为尽快解决用户用气需求,我局督促属地管理部门及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主动对接用户,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拟使用用户自备管道进行安装。但在现场核查中发现,用户所提供的软管为燃气输送用不锈钢软管,且为人工压制的裁剪管,非规范GB413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要求的管道,(该类管道多为裁剪后人工压制接口,切口平整度无法保证,密封性能不足,存在较高漏气风险),经现场告知相关安全风险,并建议用户联系商家更换或退货,经政策沟通与讲解,于2026年3月26日已安装完成。
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