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标发〔2024〕1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设计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跨度钢结构公共建筑设计回访公益行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24〕225号)要求,省厅决定组织省内甲级设计单位开展大跨度钢结构公共建筑设计回访公益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清醒认识当前大跨建筑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理念,认真落实好回访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大跨度钢结构公共建筑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垮塌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回访内容
(一)回访范围。主要回访已竣工投入使用,屋盖结构形式为钢结构,单跨跨度大于24米或悬挑长度大于8米的各类大跨度钢结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大跨建筑),重点回访建成时间长、建造标准低、使用环境恶劣的大跨建筑。国家级大型体育馆和大型博物馆、机场航站楼、高铁候车楼等建设标准高、管理严格、维护保养规范的公共建筑可不纳入回访范围。
(二)回访重点。各设计单位开展现场回访应重点查看建筑使用功能、使用环境、使用荷载是否与原设计相符;钢结构整体体系、钢结构节点连接是否与原设计相符;屋面是否存在因多次防水施工造成的荷载增加;屋顶是否违规堆载物料;钢结构构件及支座涂层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明显锈蚀、变形、开裂、松动等。
(三)回访方式。各设计单位通过手机号注册微信小程序“设计回访公益行动”填报项目信息、开展现场回访。现场回访过程中,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确保人身安全。要将回访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向所有权人反馈。对未能开展现场回访的大跨建筑,设计单位可向所有权人发送安全提示。相关大跨建筑所有权人应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使用环境、维护保养等符合设计要求,避免事故发生。
三、回访主体
设计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担当精神,主动开展公益服务。按照“突出重点、问题导向、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本单位设计的大跨建筑开展设计复核、功能复核、整体使用情况复核,对大跨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公益安全提醒。
所有权人是建筑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设计回访是帮助自身降低安全事故风险的一项有效手段,要与设计单位良性互动、密切配合,积极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严防垮塌事故发生。
本次设计回访不属于安全检查,不对大跨建筑做整体安全性鉴定,回访结论不作为事后对设计单位、所有权人追责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统筹。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注册的甲级设计单位(包括中央在陕、省属、本地企业)开展回访工作,鼓励本地区注册乙级设计单位同步开展回访工作。要与本地区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联系,将大跨建筑回访公益行动相关事项通知到属地大跨建筑所有权人,鼓励所有权人主动联系原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回访。要选取确定一批优秀设计单位作为回访重点联系单位,推动规范做好回访工作。省、市勘察设计相关行业学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共同组织、积极配合,推动各设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做好回访工作。
(二)注重宣传、强化激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设计回访公益活动,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设计回访的重要意义和典型案例,宣传大跨建筑安全使用及养护常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对于认真积极开展公益回访工作的设计单位及个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学会协会要强化表扬鼓励;对主动配合设计回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大跨建筑所有权人,要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三)落实责任、及时梳理。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部门、明确职责,及时指导相关设计单位梳理符合回访范围的项目情况,组织开展设计回访公益活动。各设计单位应认真梳理本单位设计完成的符合回访条件的大跨建筑,填写《陕西省大跨度钢结构公共建筑设计回访汇总表》(附件1),于8月25日前将相关信息EXCEL电子表格和加盖单位公章的PDF版报送至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于8月20日前报送厅标准定额处,由省厅分配市级住建部门小程序账户;于8月30日前报送本地区汇总的《陕西省大跨度钢结构公共建筑设计回访汇总表》(附件1);要实时跟踪各相关设计单位“设计回访公益行动”开展情况,查看小程序填报情况,及时总结本地区回访工作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于每月30日前报送设计回访公益行动工作进展情况(附件2)和重点联系单位回访工作进展(附件3);于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以上报送内容加盖公章发送至527984144@qq.com。
联系人:李倩 联系电话:029-63915785
附件:附件1_陕西省大跨度钢结构公共建筑设计回访汇总表.docx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0日